李宗瑞撿屍性侵案,高院更一審判他39年2月。

社會中心/台北報導

「淫魔富少」李宗瑞被控性侵9名女子案,高等法院更一審7日認定共8罪,合計判刑39年2個月,全案仍可上訴。

李宗瑞從2009年起到北市夜店把妹,被控「撿屍」將多名女子帶回住處性侵並錄下過程,由於被害人眾多,檢方分成兩案起訴,包括性侵、偷拍19罪,共有21人受害。

2015年10月,最高法院駁回李男對5名女子所犯5個乘機性交罪的上訴,全案確定,李應執行20年徒刑,另8罪、9人受害部分發回更審。高院今天依乘機性交、強制性交等罪,判李39年2個月徒刑。

另外,李宗瑞還有5個妨害秘密罪已經定讞(判刑3年2個月),加上上次定讞的20年與這次刑期(未定讞),最高可囚30年。

對於自己的惡行,李宗瑞曾辯稱「我們是一夜情」、「這是台灣夜店文化,大家出來玩,有意思就發生關係」;不過,法官認定他在夜店「撿屍」的行為等同於性侵,透過重判才能遏止歪風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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